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报送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和陕发〔2008〕11号文件情况的函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和陕发〔2008〕11号文件的总体情况中组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是在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为此,我厅从三个方面抓了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文件精神。我们在离退休工作人员中组织开展了认真学文件活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需要突破的工作难点,理清工作思路,振奋工作精神。二是专题汇报,领导高度重视。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离退处将文件精神向主管委、厅领导作了重点汇报,并结合我厅实际就如何贯彻落实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初步设想和具体措施。主管领导在听取离退处汇报后,就如何开展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调研,建立完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创新离退休干部思想教育的新途径,加强活动室建设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要求离退处根据中组部和省委老干局的要求,认真开展调研,提出具体方案。三是明确要求,提出贯彻意见。对照中组发〔2008〕10号文件要求,我们重点对如何建立离休干部帮扶机制、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工作,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推进活动室建设等开展调研并提出具体措施。
二、贯彻落实两个文件各项要求的具体情况
近两年来,我厅老干部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配合教工委、教育厅的重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观,针对新形势下离退休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在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方面。
1.认真落实了党和国家的老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每年两次由委厅主要领导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委、厅主要工作。坚持落实“五项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
2.以配好老干党支部班子为抓手,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定期召开离退休党支部支部书记座谈会,了解离退休党支部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及时研究解决。2009年上半年,适时调整了厅机关药王洞老干支部的班子,三名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热情高涨的办理退休手续不久的同志组成了支部班子,支部活动明显起色。选派教育系统老干部支部书记积极参加省委老干局举办的培训班。
3.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两年来,面对5·12汶川大地震,奥运火炬传递,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建国六十周年系列庆祝活动,全球金融危机等国内外大事件,我们及时发放学习资料,邀请权威人士作形势报告,邀请老同志参加有关讲座等,使老同志们及时认清当前形势,思想常新,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机关离退休干部为5·12汶川地震灾区交特殊党费达3万多元,高校厅直单位共捐120多万元。
(二)在建立健全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机制方面。我厅现有离休干部24人,平均年龄81岁以上,按照“政治上多关心,思想上多沟通,生活上多照顾,精神上多关怀”的总体要求,我们建立了每半月电话询问一次、每月上门看望一次的探视制度,及时了解离休干部生活情况,对有病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我们及时为其办理增加护理费的工资手续,对因病长期卧床的离休干部,纳入委厅机关困难补助范围,每年给予补助。教育系统按要求也建立了相应的帮扶机制。
面对退休干部越来越多的现实,我们也越来越重视退休干部因病、因事故致贫问题。负责退休干部医保事宜的医保专干,及时指导患慢性病的退休干部,整理、收集有关资料,在第一时间为他们办理特殊慢性病手续,享受较高的医保报销比例。对因病长期卧床的退休干部,也纳入机关困难补助范围,年终给予补助。
针对离休干部整体进入“双高期”,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情况,我们积极开展个性化服务,建立了动态化管理的健康档案,住院看望探视,节日慰问制度等,让老同志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三)在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方面。我厅离退休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他们有着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经验,政治坚定,思维敏锐,办法灵活。教育厅积极为他们发挥余热搭建平台。目前在民办高校担任校级领导的离退休干部有14位,有20多位离退休干部著书立说,撰写回忆录,出版论著7本,回忆录12本,近两年来公开发表的回忆录、散文等文章23篇。教育系统老干部发挥作用工作稳步推进。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智慧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老同志为陕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了力量。
(四)在推进老干部学习活动阵地建设、改善老干部活动中心基础设施条件方面。老干部活动中心、活动室是老同志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老干部发挥作用的舞台,根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要求,我厅在原有活动室的基础上,在三处离退休老同志相对集中的家属区,分别建立了活动室,连续两年对其中两处活动室进行了装饰改造,增添文体设备。各活动室都有专人负责服务管理,保证老同志活动文明、健康。长年参加活动的老同志逐年增加。
(五)在加强对老干部工作领导,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方面。
1.领导高度重视。委、厅主要领导定期听取离退处的专题汇报,委、厅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标准和要求。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证离退休老同志的活动经费。主管领导杨希文厅长连续两年春节期间亲自走访慰问老干部,多次赴医院病房看望住院老同志。
2.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根据中组发〔2008〕10号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加强自身建设的学习制度,要求在每周一天坚持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第一周周四为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学习日,学习老干部政策,学习时事,学习老年保健知识等为老同志服务的本领等。还积极派员参加老干局、老龄委组织的专题培训,并要求工作人员每年写出一篇高质量的学习体会文章,进行评比,表彰先进。
在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人员中积极开展“比学习、比技能、比 业务”大比赛活动。工作人员普遍感到为老干部服务自信心加强,理论水平有所提高,熟悉离退休老同志心理特点,服务管理更加得心应手。
三、贯彻落实两个文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当前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
1.离退休老同志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方法单一,形式不活跃,缺少网络等电化设备,学习手段滞后。
2.活动室建设不能满足老同志需要,我厅活动室虽勉强够用,但活动设施配置不足,组织活动不丰富多样,不足以吸引更多老同志参与。
3.调动老同志发挥作用方法单一,途径不广泛。
(二)目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离休干部“双高期”表现日趋严重,对单位依赖性不断增加,离退处工作人员疲于奔命。如何调动社会和家庭力量为老同志服务的积极性,提高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质量,协调各方利益是工作中的难点。
2.调动退休干部老有所学,服务社会,安享晚年,老有所乐,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3.退休干部参加医保,保障水平低,办理报销手续繁锁。如何提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是影响今后老干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进一步抓好两个文件贯彻落实的主要措施和意见
(一)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深入研读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根据文件要求,深入分析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的成因,认真研究对策,取长补短,改进工作方法,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按照文件要求,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标准。
(四)建议再集中研读文件,解读政策时事背景,增加贯彻执行文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专此函告。
联系人:叶长义
求中组部【2008】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工作意见》全文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组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
干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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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长期以来,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合力。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五)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三、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有效运转。
健全离休费保障机制。离休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费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健全医药费保障机制。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要合理确定统筹标准,不断拓宽统筹渠道,切实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医药费统筹金按时足额到位。医药费由财政负担的,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没有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给予经费保障。采取积极措施,稳妥推进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加强对统筹金的监管,确保合理使用,防止浪费。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健全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强化对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对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和破产等原因单位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单位,落实“两费”的资金渠道。组织、老干部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检查和督促,确保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
(七)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
(八)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措施。
(九)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工作
(十)统筹规划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建成规模合理、实用性强的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并注意向街道、社区、乡(镇)延伸活动和学习的网络。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加大投力度。
(十二)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定教学科目,做好规范教材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离退休干部教育理论研究工作,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逐步推进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干部大学建设工作。
五、发挥离退休干部的积极作用
(十三)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应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经常进行指导。
六、做好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六)推进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十七)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保持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对居住在农村的离休干部,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多渠道、多方面给予关心照顾。
(十八)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七、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九)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十一)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八、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老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明确一位部领导联系和指导离退休干部工作,逐步实行地方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兼任同级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宣传,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十三)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要保持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对老干部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予以切实支持。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好配强老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不断改善老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的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改革创新能力。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和展示新时期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
你好,我在百度里看到你有查询一本证书,但是我不知为什么自己的查不到,证号是饶职字【2012】10号
你在查询的时候需要你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姓名 ,对了的话就会显示你的证书号码的。陕人社职字文件在哪查?
如果想要找职字的文件,那么可以在陕西的人民图书馆里面找,在图书馆里就有很多的老文,现在这些老文献当中,你可以查到很多你需要的。求文档: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0号)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
(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
http://www.sceci.net
)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四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