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的十四无畏是指的什么
十四无畏【“世尊!我复以此闻熏闻修金刚三昧无作妙力,与诸十方三世六道一切众生同悲仰故,令诸众生于我身心,获十四种无畏功德。”】
【义贯】
“世尊,我复以此”返“闻”而“熏”转八识,返“闻”而“修”证圆通所依之“金刚三昧无作妙力”,而得“与诸十方三世六道一切众生同悲仰”菩提涅槃“故,令诸众生于我身心获”得“十四种无畏功德”之益。
1. 令离八难无畏
【“一者、由我不自观音,以观观者。令彼十方苦恼众生,观其音声,即得解脱。
二者、知见旋复,令诸众生,设入大火,火不能烧。
三者、观听旋复,令诸众生,大水所漂,水不能溺。
四者、断灭妄想,心无杀害,令诸众生,入诸鬼国,鬼不能害。”】
【注释】
“我不自观音,以观观者”:“观音”,观众生求救之音声。“以观观者”,而观我所观者,即是观我所要救拔之众生。此谓,我不只是自己观众生求救之声,而观我所欲救拔者。
“令彼十方苦恼众生,观其音声,即得解脱”:而是要加持或教导十方世界,正受苦恼的众生,亦得自己返观其念菩萨之音声,亦即,也以此因缘而自修返闻自性法门,与我一般,因而得究竟解脱;而非纯粹只是等着靠我去救他。如是,能自修而度脱者,方是究竟解脱。故此第一种施无畏者,是十四无畏之总,是真究竟无畏,故列第一。
“知见旋复”:自此以下,十三种无畏,首先皆是菩萨自述为何能得此无畏功德之因,亦即说明菩萨以修何法门,而能得此无畏功德。“知见”,代表六根的功能:见、闻、觉、知、尝、嗅。“旋复”,旋妄复真。此言,以我修行将六根的知见等旋妄复真,而得圆通三昧,故能令众生入火不烧。
“观听旋复”:以我自己修行将耳根之观听之功旋妄复真,以此三昧加持之力,能令众生堕水不溺。
“断灭妄想,心无杀害”:由我自己修行断除六识之妄想分别,且心无杀害,故超越鬼神之心行,因此我能加持众生,当其入于鬼国,不被鬼害。
【义贯】
“一者、由我不”只是“自”己“观”众生求救之“音”声,“以观”我所“观者”而去拔济求救者,而是进一步欲加持“令彼十方”世界中受“苦恼”之“众生”,皆得自返“观其”念菩萨之“音声”,因此自能与我一般,返闻自性,“即”自证“得”究竟“解脱”。
“二者”、以我自己修行将六根之“知见”等功能“旋”妄“复”真,而得圆通金刚三昧,以此金刚三昧之加持力,能“令诸众生”犹如我身,“设入大火,火不能烧”。
“三者”、以自己修行将耳根之“观听”功能“旋”妄“复”真,而得圆通金刚三昧,以此金刚三昧之加持力,能“令诸众生”犹如我身,若为“大水所漂,水不能溺”。
“四者”、以我自己修行外不缘尘,内不循根,识心不生,故“断灭”六识“妄想”分别,且“心无杀害”,以此清净心行乃超越一切鬼神之心行,故能以此三昧加持之力“令诸众生”,若“入诸鬼国,鬼不能害”。
【“五者、熏闻成闻,六根销复,同于声听,能令众生临当被害,刀段段坏。使其兵戈犹如割水,亦如吹光,性无摇动。
六者、闻熏精明,明遍法界,则诸幽暗,性不能全,能令众生,药叉、罗刹、鸠槃茶鬼、及毗舍遮、富单那等,虽近其旁。目不能视。
七者、音性圆销,观听返入,离诸尘妄,能令众生禁系枷锁所不能著。
八者、灭音圆闻,遍生慈力,能令众生经过险路,贼不能劫。”】
【注释】
“熏闻成闻”:返熏妄闻成为真闻。
“六根销复,同于声听”:六根销妄复真。“听”,即闻性。“同于声听”,即与闻性相同。
“犹如割水”:刀虽割水,水亦无断痕,故无所伤。
“亦如吹光”:“光”,太阳光。亦如以口吹太阳光,太阳光是吹不熄的。
“闻熏精明,明遍法界”:由于我以“返闻”法门熏修,而得复本精之妙明,此妙明遍照法界。
“则诸幽暗,性不能全”:“幽暗”,幽隐暗昧。诸鬼众皆是以幽暗为性,菩萨妙明加持所致,则诸鬼之幽暗性不能保全。
“鸠槃茶鬼”:即魇魅鬼。
“毗舍遮”:啖精气鬼。
“富单那”:主热病鬼。
“音性圆销,观听返入”:“音性”,即音声之动静二性。“观听”,观照能听闻之性。“返入”,逆流返入本性。
“灭音圆闻”:“灭音”,寂灭音声生灭之相。“圆闻”,而圆证闻性。
【义贯】
“五者”、以我修返闻照性,反“熏”妄“闻”而“成”真“闻,六根销”妄“复”真,“同于声听”之性(闻性),以此复真金刚三昧之力,“能”加持“令众生”之身犹如我身,“临当被害,刀段段坏”,或能“使其兵戈犹如割水”,水无断痕,或虽刀刃加身“亦如”以口“吹”日“光”,日光不灭;是故,我能加持令众生藏“性”所显真空妙有之身“无”有“摇动”。
“六者、”我以返“闻”法门“熏”修、得复本“精”妙“明”,此妙“明”之性“遍”照“法界,则”令“诸幽”隐“暗”昧之“性不能”自“全”,以此金刚三昧之加持力,“能令众生”之身犹如我身,遍身光明,因此,若有“药叉、罗刹、鸠槃茶鬼,及毗舍遮、富单那等,虽近其旁,目不能视”,故不能为害。
“七者”、以我修“音”声之动静二“性圆销,观”照能“听”闻之性,逆流“返入”本性,故诸尘销灭,“离诸尘妄”,以此销尘金刚三昧力故,“能”加持“令众生”之身犹如我身,一切“禁系枷锁所不能著”。
“八者”、以我修习返闻入流,寂“灭音”声而“圆”证“闻”性故,“遍生慈力”,一此加持力,“能令众生经过险路,贼不能动”。
【诠论】 以上为八难无畏。
2. 令离三毒无畏
【“九者、熏闻离尘,色所不劫,能令一切多淫众生远离贪欲。
十者、纯音无尘,根境圆融,无对所对,能令一切忿恨众生,离诸瞋恚。
十一者、销尘旋明,法界身心犹如琉璃,朗彻无碍,能令一切昏钝性障诸阿颠迦,永离痴暗。”】
【注释】
“熏闻离尘,色所不劫”:以我熏修“出流”之妄闻,令成“入流”之真闻,而得离尘,故色尘不能劫夺、或动摇我心。
“纯音无尘,根境圆融”:以我修反观纯一闻性所显之妙音,别无所对之尘,亦即“动静二相了然不生”,故内根外境圆融无碍。
“无对所对”:无能对、所对,故绝一切对立差别。
“销尘旋明,法界身心犹如琉璃”:“销尘”,以我修行销除所缘之妄尘。“旋明”,旋复本性之妙明。“法界”,外身。“身心”,内身。此谓,因此能令外之法界、内之身心,皆如琉璃一般通彻光明。
“阿颠迦”:义为无善心,亦即心中无善法之众生,以其根暗钝,故于法不了,不能摄受任何善法,故心中无善;交光法师说此为愚痴之极者。
【义贯】
“九者”、以我修行“熏”出流之妄“闻”而为入流之真闻,故能“离尘”染,“色”尘“所不”能“劫”夺,以此离尘金刚三昧力故,“能”加持“令一切多淫众生远离贪欲”。
“十者”、以我修反观“纯”一闻性所显妙“音”别“无”所对之“尘”:所对之尘即销,能对之尘亦寂,故内“根”外“境圆融”无碍,“无”能“对、所对”之对立差别,以此三昧力故,“能”加持“令一切忿恨众生,离诸”互相敌对之“瞋恚”心。
“十一者”、以我修行“销”除所缘妄“尘,旋”复本性妙“明”,令外之九“法界”、内之“身心”皆“犹如琉璃”,内外明“朗”照“彻无碍”,以此金刚三昧力故,“能”加持“令一切昏”迷暗“钝性障”者,乃至如“诸阿颠迦”(心极昧劣暗钝无善者),“永离”愚“痴暗”钝。
3. 满子息愿无畏
【“十二者、融形复闻,不动道场,涉入世间,不坏世界;能遍十方,供养微尘诸佛如来;各各佛边为法王子。能令法界无子众生,欲求男者,诞生福德智慧之男。”
十三者、六根圆通,明照无二,含十方界,立大圆镜,空如来藏,承顺十方微尘如来秘密法门,受领无失,能令法界无子众生,欲求女者,诞生端正、福德、柔顺、众人爱敬、有相之女。”】
【注释】
“融形复闻”:“融”,销融。“形”,四大幻形。“复闻”,旋复真闻之性。
“不动道场”:“不动”,以不生不灭故不动。“道场”,真如之理体,亦即真如本心。
“涉入世间”:“涉入”,起于大悲,依三昧力,故能涉入。“世间”,有三种世间:器世间、有情世间、真觉世间。菩萨以三昧之力,于此三世间皆能涉入无碍。
“不坏世界”:菩萨虽以三昧力涉入世间,但亦不破坏世间之因果,以无我相故。
“明照无二”:“明”,表圆通之体。“照”,表圆通之用。“体”与“用”二者对于已达圆通境界之菩萨而言,已无差别,他已能即体即用,即用即体,无二无别,是为体用圆通之相。
“含十方界”:“含”,裹也。此圆通之体与用含裹了十方世界,十方之佛世界尽在其中。
“立大圆镜,空如来藏”:“圆镜”之义,圆者,圆满也;镜有二义:一、能照、二、能摄、能映。“如来藏”有二相:一、空如来藏;二、不空如来藏。“空如来藏”之“空”字,是清净义,以究竟清净,不著一切相,故名为空。空如来藏亦是,此如来藏,自性清净,不生不灭,故离一切相,故名空如来藏。又,空如来藏亦是能含、能容一切之义。“不空如来藏”,为从空起用,能生一切法之义,即是由清净性而出生一切庄严之义。是故虽则空如来藏乃究竟清净,然于此毕竟空中,得出生十法界一切森罗万象、有物有则、庄严之相;此即不空如来藏之用。是故,空如来藏即是“不变之体”,不空如来藏即是“随缘能生”之用。若依究竟而言,如来藏之“体”与“用”实非二相,实是体用一如;如是体用一如之相用即称为“空不空如来藏”,而显如来藏即体即用,即用即体、中道圆融之究竟理体。
“承顺十方微尘如来秘密法门”:“承顺”,承受顺应。亦即以立大圆镜之空如来藏,广大无边,能含能摄一切,故能摄受十方如来之秘密法门。为何说“秘密法门”呢?此有二义:一、以此求男女之法为“与愿法”,在相上是属于密教中之“增益法”,故称之为秘密法门。二、菩萨欲行此增益法,满众生愿,而又须不坏因果法,须有大神通,照见此祈求之众生于无量劫中,有无善根因缘,能堪受此福,菩萨方得转变其现生原有之因缘;又须以大神通方便之力,引摄令其生起善心、修福积德,方能得配受此福,而不坏因果。
【义贯】
“十二者”、以我修行,销“融”四大幻“形”,旋“复”一真之“闻”性,证入“不动”无生之理体真如“道场”,以三昧力“涉入”三“世间”(器世间、有情世间、正觉世间),而能“不坏世界”之因果等相;且“能”普“遍”至于“十方”佛世界,“供养”如“微尘”数之“诸佛如来”,于“各各佛边为法王子”,承事如来,助佛转轮。“能令”十方“法界”中,“无子”之“众生,欲求男者,诞生福德智慧之男”。
“十三者”、以我返闻自性,“六根圆”融“通”达,体用之“明照无二,含”裹“十方”诸佛世“界”,于本性中“立”如“大圆镜”之“空如来藏”,以此而得“承”受“顺”应“十方微尘如来”所有“秘密法门”,皆能“受领无失”,以此等秘密法门三昧加持力故,“能令法界无子众生,欲求女者,诞生”容貌“端正”、具备“福德”、性情“柔顺、众人爱敬、有”福德“相之女”。
【诠论】
本章经文中的“涉入世间,不坏世界”,这句“不坏世界”非常重要,这也正是诸佛菩萨与一切外道的神不同之处。这“不坏世界”,在《大般若经》中又称为“不坏相”,义即,不坏法相或因果相。因为一切世间甚至出世间法,皆以因果而成,故一切众生之有福无福、有智无智,都是承先世因果,亦即都是自己修来的。因此,若由于前世所修,今世得福,旁人也夺他不得;若前世少修,今世无福,旁人也爱莫能助。然若有人今世无福而欲求福,菩萨虽心慈悲,也不能凭空“赐福”,若菩萨平白赐福,除了破坏因果法外,菩萨还犯了著我相、我所相之过咎,以有能赐、所赐,及能改变因果故,如此,则菩萨便与外道之神没什么差别;因为外道之神,皆以其强盛的我见、我相而遂行其意志(所谓“上帝的意旨”),于其爱者则以福蔽之,于其恶者则惩处之、杀灭之。欲界之神祇,其爱憎犹如凡夫。诸佛菩萨则不如是,以佛菩萨究竟清净,离于我相、我所相,故诸有所作,皆以大慈悲智慧之力,顺于真俗二谛一切因果法相,故于一切众生究竟大利而不著我能、我所。是故唯佛得称“无所著等正觉”。因此许知,菩萨虽以慈悲愿力,欲满众生所求;但菩萨的本意还是在于知彼众生具有善根,而欲以此因缘,引摄其发心修行。若众生能自修行,则能自致无上福德,一切所求无不皆遂。
再者,佛菩萨之所以不坏法相,除了因为不著我相外,还有两层意义:其一为由于慈悲,导引众生不昧因果,且依循因果,若能依循因果即能依循正理;依循正理方能依循智慧,而不盲从依循任何人依于爱憎的意志,或依循任何邪知邪见。其二、若佛菩萨现神通而坏法相,改变因果,那就不是究竟之行,因此,佛菩萨不是没有这个能力,只是不逞这个能,况且若佛菩萨单方面的以神通力改变因果或任何法相,纵使能改变部分众生之因缘,也无法改变一切众生的因缘;又即使能改变其于一时,也不能永远改变,故非究竟。所以诸佛菩萨之所为,通常皆是随顺众生之因缘,而予以适当之加持、及开示之,令得解行悟入、自修自获果报,如此方是究竟。这就是佛法与外道法最大的不同,为佛弟子不可不知。
最后,关于祈求观音菩萨而生男女,据圆瑛老法师说,他也是因父母求观世音菩萨而生的;详见圆瑛法师著《大佛顶首楞严经讲义》(下册页九一八——九一九)。
4. 持名殊胜无畏
【“十四者、此三千大千世界百亿日月,现住世间诸法王子有六十二恒河沙数,修法垂范,教化众生,随顺众生,方便智慧,各各不同。由我所得圆通本根,发妙耳门,然后身心微妙含容、周遍法界,能令众生持我名号,与彼共持六十二恒河沙诸法王子,二人福德正等无异,世尊!我一名号,与彼众多名号无异,由我修习得真圆通。”】
【注释】
“此三千大千世界”:即是娑婆世界。一个三千大千世界(即一佛世界),共有百亿须弥山,百亿日月,及百亿四天下。
“诸法王子有六十二恒河沙数”:这是观世音菩萨以圣慧眼现量所见,见此娑婆世界中,共有这么多大菩萨,于三界六道随类化身,乘愿利生。
“修法垂范”:“垂”,留下、垂示。“范”,典范。此诸菩萨自修种种法,为众生作示范、留下典范。以菩萨若不示现自修,则光有言教、没有身教,众生便没有“样本”可看,即不知怎么修。其次,菩萨若不自修,而光教他修,众生便不能心悦诚服,因为他们会说:“光是嘴巴上说,自己又不作。”所以菩萨必须“修法垂范”,不能徒托空言。
“与彼共持六十二恒河沙诸法王子,二人福德正等无异”:“彼”,指另外一人,也就是持六十二恒河沙菩萨圣号的人。“共”,同时。此谓有一人持观音圣号,在此同时,另外一人则持六十二恒河沙数菩萨圣号。结果,这两人所得的功德,“正等无异”,完全相等、一般无二。
【义贯】
“十四者”、于“此三千大千世界百亿日月”之释迦牟尼佛世界中,“现在”此“世间”之“诸法王子”共“有六十二恒河沙数”于三界六道中,或有示现“修法垂范”众生,令众生知所依循,或有以法“教化众生,随顺众生”根性,以善巧“方便智慧”之力示现四摄,“各各”菩萨皆有“不同”示现。“由我所得圆通”之“本”修“根,发”自微“妙”之“耳门,然后身心微妙含容”十方,“周遍法界”,以此三昧力加持,“能令众生”若有一人“持我名号,与彼”另外一人“共”(同时)“持六十二恒河沙诸法王子”名号者,“二人”所得“福德正等无异。世尊,我一名号,与彼众多名号无异,由我修习得真圆通”故。
【诠论】
此段中,观世音菩萨说:“持我名号,与彼共持六十二恒河沙诸法王子,二人福德正等无异。”这有两层意义,其一、从表相来看,这表示观世音菩萨的功德之殊胜。其二、从实相上来看,请注意观世音菩萨的措辞:“正等无异”,而非:我的一个名号胜过六十二恒沙菩萨名号,这表示:“一与多无异”,正如观世音菩萨在下面一句经文中所说。这就是菩萨的密语密义。这密义是什么呢?菩萨说法显示二谛:一、俗谛,二、胜义谛。以俗谛观之,法法各别;由胜义谛观之,诸法一如,无有高下;若能如是了者,即是圆持菩萨圣号。
又,此段经文最后,观世音菩萨说:“由我修习得真圆通。”为何说他所得者为“真圆通”?因为观世音菩萨所修者为返流照性,契入如来藏心,此是最真实、最究竟处,一切万法、世出世间,由此而出,故以此“如来密因”所起之圆通三昧,即是大佛顶首楞严三昧,一切事究竟坚固,故最为真实不虚,此其一。再者,观世音菩萨只说“由我修习得真圆通”,这并不表示其他菩萨都没有得真圆通者。亦即,以密义言之,若有其他菩萨得依如来藏心起圆通三昧者,亦是得真圆通。故此句并不遮其他菩萨亦有得此圆通三昧者。譬如《地藏十轮经》中,释迦牟尼佛就赞叹地藏菩萨说:“此善男子每日晨朝,入首楞伽摩三昧,加持十方众生。”首楞伽摩三昧即首楞严三昧之异译。因此,须知,首楞严大定,是“如来密因”,也是“诸菩萨万行”的根本,诸佛如来及修行一乘之大菩萨,无有不入此定的。
最后,关于观世音菩萨的灵感,真是多的不胜枚举,读者有兴趣的,可自去看《观世音菩萨灵感录》,或其他与“三十二应”相关的书参看,本书兹不再引述,但只提出两则:一则是同学的经验,另一则是我个人的经验:
先说我同学的经验。我高中时有一个同学姓陈,他喜欢游泳,常到新店溪中游。有一次,他初三时,在碧潭游泳,突然间脚抽筋,附近又没有人,水流又急,又很多漩涡,光靠手划动没办法浮出水面,身体一直往下沉。他努力挣扎,但是毫无办法,身体不断下坠。一阵忙乱、紧张、恐惧之后,他一想:完了,这下要死了。他跟我说:这时,因为快要死了,所以他在心中就把这一生十几年的生活,好像在一刹那间,全部复习了一次!(其实这是几乎所有临死的人共有的现象。)他说:这时往昔、儿时,乃至少年时的往事,忽然像快速的幻灯片,一幕幕重现。正在这时,忽然,有一幕是:他祖母常告诉他:若有急难、有危险时,求观世音菩萨,他就会来帮助你、救你!回忆至此,他就在心中大叫一声:“观世音菩萨救我!”接着就不省人事了。当他再醒来时,发觉自己躺在碧潭下游的河滩上。从此,那位陈同学就对佛法生起很大的信心,且决定要好好的学佛法。
另一则是我自己的经验。一九八四年冬季,我从美国达拉斯搭西北航空公司的班机,经由洛杉机回台湾。飞机出了洛杉机,在太平洋上飞了一个多小时后,机身突然急遽忽上忽下,且整个机身严重震动、摇摆,非常可怕,原来我们碰上了太平洋上突起的飓风!此时机上乘客十分恐慌,小孩子都被吓哭了。在这种时候,你要怎么办呢?如果是不学佛的人,便只好听天由命了。还好,那时我已学佛,且已闭关一年多。我便立刻念大悲咒,且意作观想,观想观世音菩萨现作大身,双手各抓着飞机的首尾——真不可思议呀!我作如是观想,才念了一句:“南无喝罗怛那哆罗夜耶”,飞机就马上开始平稳了!后来,机长告诉我们须飞到阿拉斯加的安克利治去“加油”,那是安抚乘客的,其实是返航及转道;后来我们在安克利治“避风头”,虽过了一夜,但还是无法依照原航线而行,因为飓风还在我们要走的航线上。于是绕到北极圈,经过白令海峡,到了汉城、再转东京,又作少停,等风静后,才飞回台北;可见此飓风之大。此事在拙(成观法师)著《北美开示录》中的《大乘信位菩萨的修行》中有详细的叙述,欲知其详者,可参阅。以上为讲观世音菩萨的灵感。
【“是名十四施无畏力,福备众生”】。
【注释】
“福备众生”:福荫周备于一切众生,亦即所谓“普门示现”也。又,普门者,普遍无量之门也。
【诠论】
这一节为总结观世音菩萨十四无畏,观世音菩萨之所以被称为“施无畏者”,也就是以此十四无畏之故。
常见的人际交往模式
这六种模式分别是:损人利己(赢/输)、舍己为人(输/赢)、两败俱伤(输/输)、独善其身(赢)、利人利己(双赢)、好聚好散(无交易)。一、利人利己(双赢)模式。这种模式会促使人不断地在所有的人际交往中寻求双边利益。双赢就是双方有福同享,皆大欢喜,最终会让所有人都愿意接受决定,完成计划。
利人利己者把生活看作是合作的舞台,而不是竞技场。
但是大多数人都用两分法看问题,非强即弱,不胜则败。实际上,这种想法是站不住脚的,它以力量和地位、而非原则为准绳。
双赢模式认为,这是一个丰盛的世界,强调共同利益,一个人的成功并不需要以他人的失败为代价。利人利己者相信,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不只是有利于一方、非此即彼。他们认为,第三条道路一定存在,而且更好,更高明。
二、损人利己(赢/输)模式。所谓损人利己,它意味着,我赢就是你输。它强调的是唯我独尊:我做主,你服从。秉持这种信念的人习惯于利用地位、权势、财力、特权或个性来达到目的。
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模式,因为我们事实上生活在一个充满竞争的世界里。既然是竞争,往往就意味着竞争双方之中,有人赢,有人输。事实上,在竞争激烈和信任薄弱的环境里, 我们的确需要赢/输模式。
然而,竞争在我们的生活中毕竟只居少数,我们不需要每天都和配偶、孩子、同事、邻居、朋友竞争。现实生活需要人们相互依赖,而不是单枪匹马,你的很多梦想都需要通过他人合作才能实现,而赢/输模式却是这种合作的最大障碍。
三、舍己为人(输/赢)模式。这是与“损人利己”完全相反的一种模式。“我认输,你赢了。” “就这样吧,我听你的。” “我是个和事佬,只要能息事宁人,我做什么都行。”
这是一种很糟糕的模式,因为这种人没有原则,没有标准,没有要求,没有期望,也没有将来。他们通常喜欢取悦他人,喜欢满足他人的希望。别人的认同和接受,能够给他们力量。他们没有勇气表达自己的感受和信念,总是服从别人的意志。
四、两败俱伤(输/输)模式。两个同样喜欢“损人利己”的在一起交往时,由于双方都固执己见,以自我为中心,最后一定是两败俱伤,因为他们都不服输,都想报复,板回局面,完全无视一个事实:谋杀等于自杀,报复是一把双刃剑。
有的人习惯以敌人为中心,不计代价地要让对方失败,哪怕牺牲自己。这种两败俱伤模式往往意味着冲突和战争。
五、独善其身(赢)模式。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交往模式,别人输不输都无所谓,重要的是自己一定要得偿所愿。r>
当竞争和对抗意义不大的时候,独善其身的模式是多数人的处事方法,他们只在意自己的利益无损,别人的就留给他们自己去保护吧。
六、好聚好散(无交易)模式。意思是,如果不能利益共享,那就商定放弃交易。道不同,不相为谋,所以我们之间没有期望,没有订立合约,没有雇用和合作关系,这比明确期望后再让对方希望破灭要好得多。
清净明诲章的断盗心清净明诲
因受字数限制四种清净明诲前2个,请搜索:百度百科中“四种清净明诲”词条,本词条为续其内容。以下内容,全部采用台北大毘卢寺成观法师撰注之《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本内容,采用成观法师原文,先是佛经原文——再来一句句注释——最后合起来解释(义贯)
【“阿难,又复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偷,则不随其生死相续。”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偷心不除,尘不可出;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偷,必落邪道:上品精灵、中品妖魅、下品邪人诸魅所著。彼等群邪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注释】
“其心不偷”:心无偷念。偷心系以贪为本,故心若不贪得他人财物,方能断偷心。
“如不断偷,必落邪道”:“不断偷”,即带偷行禅,则必堕落于邪道之中。又,此处所谓“偷”,是指凡是得之不以道,或诈骗而得,或现邪通、邪智令人心生恐惧、忧虑而献出财物等,都属于偷盗所摄。若人有偷心(欺世盗名、诈财之心),又以邪定为助,而发邪通,因而遂行其詃(juǎn:诱骗)世偷盗之意,则必堕邪道之中。
“上品精灵”: 《楞严文句》云:“盗日月之精气而为神灵。”此谓,若带偷修禅,则证上品禅定者,来世即堕为精灵,也就是俗语所谓的妖精。
“中品妖魅”:《楞严文句》云:“盗人精气为妖魅鬼。”亦即《地藏经》中所说之噉精气鬼。世人有贪淫、多淫者,因脱阳而死,即是由于自行不端,而为此等妖魅所趁,夺其精气。
“下品邪人,诸魅所著”:“著”,附。带偷禅之人,得下品定,即成为邪人,而为诸鬼魅所附着,变得疯疯癫癫,行事妖异。
“各各自谓成无上道”:连这些妖精鬼怪,都自说自己成无上道,虽则可笑,亦复可怜。
【义贯】
“阿难,又复” 诸“世界”中之“六道众生,其心” 若“不”起“偷”念,“则不随其” 偷心而堕“生死相续”不断。
“汝修三昧”之目的,“本”是为了“出”六道“尘劳”烦恼,然而若“偷”盗之“心不除”,即使努力修定,则“尘”劳亦“不可出;纵” 使现“有多”世“智”,乃至相似“禅定现前”,但“如不断偷”心,而带偷修禅,“必落”于妖“邪”之“道”;若得“上品”相似定,即堕为“精灵”;若得“中品”相似定,即堕为“妖魅”;若得“下品”相似定,即堕为“邪人”,恒为“诸”妖“魅所”附“著。彼等群邪亦有” 甚多“徒众,各各” 皆“自谓”已 “成无上道”。
【诠论】
至此,于三种清净明诲中,若不断淫心,则堕于魔道,为魔眷属。若不断杀心,则堕于鬼神道,为鬼眷属。若不断偷心,则堕于妖邪之道,为妖精灵怪之眷属,果报甚重,可不惧乎?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多此妖邪,炽盛世间,潜匿奸欺,称善知识,各自谓已得上人法,詃(诱)惑无识,恐令失心,所过之处,其家耗散。
我教比丘循方乞食,令其舍贪,成菩提道。诸比丘等,不自熟食,寄于残生,旅泊三界,示一往还,去已无返。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造种种业,皆言佛法?却非出家具戒比丘为小乘道,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
【注释】
“潜匿奸欺,称善知识”:“潜”,潜踪。“匿”匿诈。“奸”奸邪。“欺”,欺世盗名。“称”妄称。此言:私底下,暗行奸邪欺诈,而在表面上,堂而皇之地自称是众生的善知识。
“得上人法”:“上人”上德之人,内有德智,外有胜行,在凡夫人之上。故称上人。换言之,即是证圣道之人。《大般若经》云:“一心行阿耨菩提,心不散乱,是名上人。”又,《十诵律》云:“人有四种:一粗人,二浊人,三中间人,四上人。”故“得上人法”,即是证得圣人之法,得道之谓。
“詃(诱)惑无识”:“詃”:《玉篇》:“詃,诱也,诈也。”“惑”,迷惑。“无识”,无智识之人,亦即愚人。谓以种种手法、谎言,诱骗没有知识的人。
“恐令失心”:“恐”,恐吓,吓唬。“失心”,丧失本心。例如恐吓人说:“全世界末日快到了!”或说快天灾地变了,或说快世界大战了——而其如是等恐吓之目的,是要信徒求他设法拯救;而想得救的人,就须供献其家财,或一大笔,或全部家产皆须奉献,如在美国发起之“人民庙堂”,全体移民南美圭亚那,建立一与外界隔绝之社区;后其教主令全体服毒自杀。前两年之“飞碟学会”,妄言某日为世界末日,上帝将来地球接其信徒上天堂,且审判其他不信的人;结果,上帝没来,世界末日也没到!这些真是所谓“妖言惑众”,末法时期非常多——为何会有这么多众生如是愚痴,会去信受它呢?实是可悲,亦复可怜。
“所过之处,其家耗散”:“家”,家财,家产。《楞严正脉》云:这些妖邪之人,“主于取财,而妖言妖行,或现妖通,自言自在,诈称得道知识,愚者不测,倾家奉之。”
“循方乞食,令其舍贪,成菩提道”:“循”顺。“方”,方所。顺着所在之方所,而行乞食。以此方便而得舍离贪爱之心。贪爱之心指内贪及外贪:外贪饮食、六尘、世界,内贪根身。以三界轮转皆缘于贪,而贪爱依于无明;若能舍对三界之无明贪爱,方能成就菩提。故《圆觉经》云:“永断无明,方成佛道。”
“不自熟食”:“熟”炊爨。不自己炊煮食物。
“寄于残生,旅泊三界”:“寄”,寄居。“残生”,残余未了之报身。“旅”,旅行。“泊”,停泊。
“示一往还”:最后示现于天上人间一往还,亦即是“最后身”,从此不再轮回。
“去已无返”:“去”,涅盘。示现涅盘之后,再不返于六道受生死。此指相上而言,即是入小乘之涅盘“化城”,然终将回小向大。
“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贼人”,盗贼之人。“假”,藉。“衣服”法衣,袈裟。“裨”,与“稗”同,小贩。“裨贩”即贩卖。此云:为何贼心之人,实在并非如来弟子,却假藉如来之法衣,披着如来所传之袈裟,而出卖如来。出卖如来,指作出违佛所说之不如法行,破坏佛法,称为贩卖如来。经中记魔王波旬之言:我将于末法时期,于佛法中出家,着佛袈裟,持如来经典,而破坏佛法。可悲的是:末法之季共有万年,现在才到最初之五百年而已,而这种乱相(种种“相似佛法”——举凡种种佛法之“改革”以及俗化、外道化等皆是),已经到处都是。
“造种种业,皆言佛法”:造种种恶业、不如法业,都说他所作的是佛法,就是“非法说法”:不是佛法之言行,而说是佛法。
“却非出家具戒比丘为小乘道”:“却”,反而。“非”,非斥,诽谤。反而诽谤出家具戒如法正行之比丘,说是行小乘,而妄自称他自己的非法行是“大乘”。这就是末法时期非常普遍的现象:凡看到人持戒正行,就说人是“执着”,是行“小乘”;而对于他自己的破戒、犯戒却说是“不执着”、“大乘的方便”。说持戒正行为小乘,与上一句相对,是“法说非法”:是正法的,他反而妄说是非法。
“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由”,因此。“是”,此,指非法说法,法说非法,颠倒是非。“疑误”,令人于正法起疑惑,而致误导。此谓,由于这样的非法说法,法说非法,而令众生于法起疑惑,因而误导众生入邪途,来世堕于无间地狱,受无量苦。
【义贯】
“我灭度后,” 于“末法之中,多此妖邪” 之人,“炽盛”于“世间,潜匿”其“奸”邪“欺”诈之行(偷偷地遂行其奸欺),诈“称”自己已为得道之大“善知识,各自” 皆“谓已”已证“得上人”之圣“法”,欺世盗名,受人供养,进而“詃(诱)惑无” 智无“识”之人,故作“恐”怖之言论,佯为预言,以“令”其恐慌“失”其本“心”,其“所”经“过之处”,皆令“其”信徒之“家”财损“耗散”尽。
“我”于律中“教”诸“比丘”,于维生方面,须“循”顺“方”所而“乞食”,养此身命以修道,勿蓄金钱财物,以此法而“令其舍”内外“贪”,舍无明贪爱已,得“成菩提道”。又,“诸比丘等,不自” 行炊爨“熟食,寄”居“于”此世间,以了“残”余之“生”涯,于菩提道上暂时“旅”行停“泊”于“三界”之中,最后“示”现“一”度“往还”于天上人间,既“去已”后再“无返”回六道受生死。(如此皆是如来弟子如法、离贪之行)。“云何贼”心之“人,假”藉“我”正教之法“衣”及法“服”,披着袈裟而“裨贩如来”,妄“造种种”恶“业”,而“皆”自“言”是“佛法”(此即非法说法),“却非”斥诽谤“出家具戒”正行之“比丘”谤彼“为”行“小乘道”,而妄称他自己的非法为大乘道(此为法说非法),“由是”颠倒是非故,而令众生“疑”惑正法,“误”导“无量众生”造恶,来世皆“堕无间”地“狱”受无量苦。
【诠论】
关于“裨贩如来”,这里所指的是种种不如法行、败坏佛法、破坏正法、混淆邪正之行。这是最严重的“贩卖如来“。另外,于物质上的贩卖如来,例如贩卖佛经、佛像(不论是画的、雕刻的、铸造的,都是),也是属于贩卖如来之类。佛弟子最好不要作这种事,更不要以贩卖佛经、佛像为生,果报都很重。至于香、烛、炉、供具、法器等,则无损。
【“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提,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爇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若不为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注释】
“其有比丘”:“其”若。
“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这些是表示能损弃诸有为相,于此有为幻化正报之躯,不再贪恋;正报既然能舍,依报则更加能舍。
“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宿债”,宿世之盗债。以此舍身之行,则令无始以来所造业无量的盗业之债,都能一次还清。“酬”,偿,还。因为众生无始以来不知造作了多少盗业之罪,积欠无量,故欲疾速偿清,实在不易,因此只有在如来像前,承佛威神之力,舍少分身分,而能一时无量宿债俱偿。
“长揖世间”:“揖”,拱手作礼,告辞及问讯之礼仪。“长揖”,永辞。由于没有世债,故能离系,永辞世间生死轮回。
“永脱诸漏”:即是得解脱身。
“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明无上觉路”,即是得证圆通,亦即得法身。盖二乘为只得解脱身,不得法身,唯如来及大菩萨方得法身。
“是人于法已决定心”:“法”:指法身。此人虽得解脱身,未得法身,但于法身亦已决定、当得无疑。
“若不为此舍身微因”:如果不是用这样的方法,舍少部分之身以偿宿债之微因,求取忏悔灭罪。
“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即使成就了无为道(证圣道),因为还有债务未清,必定还要再来人间受生,以偿还宿世之盗债。
“如我马麦”:《兴起经》云:“昔舍卫国,毗兰邑,阿耆达王请释迦佛及五百比丘至王宫,三月供斋,时有魔惑王心,入宫耽荒五欲,供六日而止。又值邑内饥馑,乞食不得。时有马师,将每日喂马麦分量减少一半,其余一半用来供佛及僧,至第九十日,王方醒悟,求佛忏悔。舍利弗即问此因缘。佛说:“过去毗婆尸佛时,有王请佛及僧,佛僧食已,为病比丘请一分食。比丘持此食归欲奉病比丘,过梵志山,梵志闻食香,即诟骂曰:‘此髡(kūn一种剃去头发的刑罚)头沙门,应食马麦,何与甘馔?’梵志所教之五百童子亦应合作如是说。尔时梵志者,今我身是,五百童子者,今五百罗汉是。”这中是诟骂,就不免要受报,更何况盗人财物,则更须酬偿宿债。然而同时须知:化佛非由业生,法佛更超诸根量,只是如来起于大悲,欲令众生离于妄造诸业,枉受果报,故大权示现,令速离妄。
【义贯】
“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 首楞严“三摩提”,为诚示捐弃诸有为相,而“能于如来形像之前,深然一灯”以供佛,或“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爇一香炷”,以此舍身贪爱之行,“我说是人无始” 以来所造“宿”世盗“债”,皆能“一时酬”偿完“毕,长揖” 辞离“世间,永脱诸漏”,得解脱身,“虽”然尚“未即明无上觉路”,得圆通门,证得法身,然“是人于法” 身“已”得“决定心”,必得无疑。“若不”是“为此舍”少分“身”酬债之“微因”,以求忏悔灭罪,“纵”然“成”就“无为”道,“必”定“还”来“生人”间,以“酬”还“其宿债”(以宿债未尽故。)“如我”及五百罗汉食“马麦”之事,“正等无异”。
【诠论】
于佛像前烧指、身燃一灯等事,虽然发心很殊胜,但要行此行,最好得有经验之善知识,在场指导,否则很容易有后遗症,如溃烂、发炎不止,及神经抽痛不愈等。好有一比,譬如受大戒时燃“戒记”(俗称“戒疤”,不妥,且不庄严),最好也是依传统的正确方法,才不会出纰漏。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断偷盗,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决定清净明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满,纵经尘劫终无平复。”】
【注释】
“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若不断偷心,带偷心而修禅。
“譬如有人水灌漏卮”:“卮”,卮之俗字,圆器也。“漏卮”,破漏之圆器,比喻带偷之心。“水”比喻定慧。将定慧之水注入带偷之心,望其成就圆通(平满),一边灌、一边漏,纵使经尘沙劫数,也灌不满。
【义贯】
“汝教世人”若欲“修”首楞严“三摩地”,须于断淫、杀之“后”又“断偷盗”之心,“是名”十方现在“如来”及过去“先佛世尊” 敕修三摩地之“第三”项“决定”不可改易、“清净”无染、光“明”之教“诲”。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 心而带偷“修禅定者”,即“譬如有人”以“水”去“灌”注破“漏”的“卮”(圆器),而“欲求其”水能灌“满”,然而由于是漏器,随灌随漏,因此“纵”使“经”历“尘”沙“劫”数,亦“终无”令水“平复”于器口(灌满)之时。
【“若诸比丘,衣钵之余,分寸不蓄,乞食余分,施饿众生。于大集会,合掌礼众。有人捶詈,同于称赞。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与众生共。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佛印是人得真三昧。如我所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注释】
“衣钵之余,分寸不蓄”:“衣钵”,指三衣一钵。“之余”,以外。“分寸”,一点点。“不蓄”,不储藏、积蓄。此言,除三衣一钵外,不储蓄余物,以修不贪,这是律中所说的“止持”。
“乞食余分,施饿众生”:乞食所得的余分,须布施给饥饿之众生,特指饿鬼神、金翅鸟、罗刹、鬼子母等,亦即是“出食”。这是修不悭,是律中所说的“作持”。
“于大集会,合掌礼众”:“大集会”,讲经说法之大会。“合掌礼众”,以断慢心;以观真如平等,众生即佛,无能说所说,非度所度,故慢心断,平等一真,故礼此一真。
“有人捶詈,同于称赞”:这是修断嗔心,以观怨亲一相,荣辱一性,自心所现。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承上句,“身”,是指身所受之捶打。“心”,是指心所受之詈骂。必须使身心二种受都能弃舍,如是方得断我法二执,这是修断痴心。
“身肉骨血与众生共”:这是总合以上之修断,而达此结果:转贪、嗔、痴、慢为不贪,不嗔、不痴、不慢,因而成就同体大悲之慈、悲、喜、舍。是故视此身肉骨血本与法界众生共一体,故皆可舍;虽舍,亦无所舍,因而究竟断除偷盗之心(偷盗者,贪取他人之物,为我所用),成就离贪、嗔、痴、慢,复得清净本心。
“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不了义说”,即是佛于权乘中,一时方便引摄之说,如佛一时于《阿含经》中说:“蓄物可以资身进道。”又《萨婆多论》云:“许百物各可蓄一,但禁余二者。”亦即,这一百物中,每种可存一个,但不能存两个(可一不可二)。“回”,回护。“解”,辩解。此谓,不可拿佛一时,权便的不了义之说,来为自己的贪爱、多蓄物质之过辩解,护已之短,因而误导了初学之人。
【义贯】
“若诸比丘”,除三“衣”一“钵之余”外物,一“分”一“寸”都“不”积“蓄”(如是而修不贪),并于“乞食”所得的“余分”,布“施”给饥“饿”之“众生”(如是而修不悭)。且“于”讲经说法之“大集会”中,能下心“合掌礼众”(如是而修不慢)。若遇“有人捶”打“詈”骂,观“同于称赞”(如是而修不嗔),“必使”于“身、心二” 种受“俱”能“捐”弃“舍”离(如是而修不痴,离我法二执),此幻化之“身肉骨血”皆可“与”法界“众生共”(如是而成就同体大悲,慈、悲、喜、舍——究竟断贪,断偷)。绝“不将如来”一时权乘中之“不了义说,回” 护“为己”之贪取过犯辩“解,以”此而“误”导“初学”。若能如是究竟离内外一切贪取,而修圆通,“佛印是人” 可“得真”实“三昧”。
“如我”此“所说”者,“名为佛说”;若“不如此说”,而违于此说,“即”是魔“波旬说”。
【诠论】
综上所说,若不断淫心而习禅(带淫修禅),便会落入魔道。若不断杀心而习禅(带杀修禅),即落入鬼神道。若不断偷心而习禅(带偷修禅),则堕入邪道(妖魅)。兹表列于后:
带淫修禅→落入魔道
带杀修禅→落入鬼道
带偷修禅→落入妖精(邪道)
又,淫、杀、盗、妄四者,在戒经中称为四重禁,或简称“四重”,又称四波罗夷。四重禁者,“重”之为言,重大罪过之义。“禁”者,诸佛所禁制。凡佛弟子皆不可破毁此四戒,故称四重禁。波罗夷为梵语之译音,义为堕、弃、杀头。若犯此四戒,则必堕地狱,故称“堕罪”。若犯此四戒,则是人永弃于佛法边外,故称“弃罪”。若犯此四戒,则法身慧命永断,不可复续,如人被杀头,头断之后,不可能再接上去(不可续),其生命亦断,不可续,故犯此四戒称为“杀头罪”,不可救。故从律中梵文之义,须知此四根本戒是绝对犯不得的。
然而于律中,不论是小乘律、大乘律、或菩萨戒,此四重禁的持犯之相都说须同时具“因、缘、方便、是法成就”四者,方才结犯,或结重。(“结犯”,即判有犯。“结重”,判犯了重罪。)那是依毗奈耶(戒经)而言。至于本经,则是依更高的标准,因为本经最终的目的,并非只在持戒,而是要依于持戒清净、进而修定,最终则志在圆通三昧,故其持犯之标准不只看在表相的“戒相”上无犯即可,而是连违犯之“心”亦不得有,亦即,不能有杀心、盗心、淫心、妄语心,因为修静虑是“增上心学”,若心中有淫、杀、盗、妄之心念,即扰乱、混秽定心,无法成就佛定。又,若有淫、杀、盗、妄之心,则连梵天都不得生,更何况成就出世间上上之首楞严大定。是故欲修大定,须先除此四障;此四障既除,乃得心地清净光明,故称此为“四种清净明诲”。换言之,这四种清净明诲也就是修大定的“先决条件”——如果连这四个条件都不具备,则连修大定的资格都没有。因此,有志于修楞严大定者,对此须善了知。
又,淫、杀、盗、妄四者,其犯行表面上看来,虽各有其因,如杀是由于嗔心,淫是由于贪心,盗主要也是由于贪心,妄语由于愚痴或慢心。然而于最终的分析下,这四者究竟都是由贪而来:淫由贪正报,盗由贪依报,杀由贪得所杀众生之皮、肉、骨、血,乃至他人之土地、人民、眷属、财宝。妄语,由于贪名、贪利、贪虚荣、恭敬、供养。又,杀表面上虽出自嗔或嫉,但嗔是由于贪而不得,因而生嗔;嫉妒亦然,由于贪受不得而起嫉恨。是故,淫、杀、盗、妄四者的动机之根源,皆是由于贪。而贪之根源,即是无明,众生以依于无明而起贪爱,复依于贪爱而造业淫、杀、盗、妄等种种恶业。故若欲断此四心(淫心、杀心、盗心、妄语心),须断其根本:贪心。欲断贪心,则须了无明。欲了无明,即须觉悟真如清净本心。若觉本心,即知这一切身心世界、若内若外,皆是无常幻化,皆自心所现,不可取着,如梦中物,如空中华,无能取,所取。如是觉悟,即内外一切放下,于世间愚夫之四行——淫、杀、盗、妄——不以为荣、不复取着,如是愚痴无明、自害害人之心究竟不生,即合诸佛如来之清净明诲,故是人乃堪修首楞严三摩地,终成圆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