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西医保政策
为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近日,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统筹发挥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同作用,促进医保结算服务提质增效,切实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
一是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通知》明确,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2022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
二是稳步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规定,要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提高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费用负担。全面落实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是兜住兜牢民生保障网。《通知》强调,要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继续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发挥减负效能,确保困难群众应资尽资、应救尽救。
四是扩大医保领域改革覆盖面。《通知》还对医保支付管理、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基金监管等医保领域改革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了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基金覆盖率达70%、力争今年内广西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合计数超过350个,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达到10类以上等改革目标。通过采取系列改革措施,持续降低医疗费用、药品和耗材费用等看病就医成本,减少医保基金流失,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使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参保人。
五是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通知》要求,要继续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简化医保事项办理流程,实现“参保一件事”一次办、转移接续“跨省通办”、“出生一件事”联办等。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强化“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广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进一步提高医保直接结算服务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2〕30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广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优化筹资结构。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
(二)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继续实施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负担制度,中央财政补助48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市、区)补助91.5元/人·年,脱贫县(市、区)财政负担30.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的补助均为61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分别负担61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适度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落实全区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提高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加强“两病”门诊用药配备和使用管理,确保“两病”用药配得齐、开得出,提升“两病”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增强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将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
(三)落实生育保障政策。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落实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工作,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下同)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筹发挥三重保障减负功能。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发挥减负效能。
全面落实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倾斜救助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
(三)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医保防贫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测预警,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全部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清理规范,各统筹地区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我区原自行增补乙类药品的消化工作。保障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及时顺畅。加强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的统计分析。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印发新版《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基本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政策。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DRG付费改革第2个三年行动计划,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基金覆盖率达70%。开展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付费、中医优势病种付费试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做好已集采各批次品种落地工作,开展到期品种的接续工作,不断扩大带量采购品种覆盖范围,力争今年内广西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合计数超过350个,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达到10类以上。落实新的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政策,实现应挂尽挂,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及时完成结余留用资金的拨付工作。按国家部署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年内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工作,结合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部分项目价格。落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评估,支持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医保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强化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加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推动经办服务标准一致化,打造一批医疗保障标准化窗口和示范点。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实施全区统一的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范围,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优化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持续做好功能开发、优化、运维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平台效能。扎实推进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稳步推进数据治理和应用,促进医保数据提质增效。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实现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在线费用结算、送药上门全流程的医保服务。推进医保移动支付建设,加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推广工作,切实提升使用率,不断丰富和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加快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全流程应用。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通过信息共享进一步减证便民。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
十、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优化渠道方便群众缴费。各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对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广大基层干部广泛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宣讲,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提升群众对医疗保障制度认同感,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种业1号文件什么时候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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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正在火热进行中
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如何参保登记?
怎么进行缴费?
一起来了解~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烟台市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二)本市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包括驻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三)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2023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应于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纳2023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待遇享受等待期为3个月。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分为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2023年度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7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520元。
各类学校(含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70元。未成年居民均享受二档缴费对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群体具体由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与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各类学校(含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由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提供名单,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居民有两种参保缴费方式:一是续保的居民,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直接通过税务征收渠道缴费;二是新参保居民通过“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登记或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
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可持居住证到居住地镇街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成年居民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档次的待遇。其中,特殊群体按二档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各级政府(管委)给予资助。
村(居)居民缴费。委托村(居)委会开展宣传组织工作,以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等自助缴费方式为主,不方便使用手机的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1)通过建行裕农通、农信社农金通(目前已覆盖全市各村居)进行缴费;(2)到已开通缴费功能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烟台银行、农商行等19家银行网点柜台缴费(具体开通银行以各区市通知为准);(3)到各镇街政务服务大厅自助终端办理缴费(具体开通情况以各区市通知为准);(4)到各医保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刷卡缴费。
自助缴费。参保居民可以通过提供自助设备的镇街政务服务大厅自助终端办理缴费业务。
社保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刷卡缴费。全市所有社保大厅均已派驻税务窗口,缴费人可以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到各地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办理缴费。
掌上缴费。包括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光大二维码、邮储银联二维码等,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直接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城乡居民社保费的自主申报缴费。
特殊群体缴费。包括孤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仍由财政负担,由医保核定后,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山东省城乡居民
医保缴费专用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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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23省考公告2月份发布吗?发布时间
2023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告什么时候发布?2022年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为2月17日,预计2023年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为2月下旬,届时高顿小编将同步贵州人事考试网更新2023年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告职位表等相关考试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年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没有发布,预计发布时间为2月下旬,广大考生可以通过2022年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告了解贵州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及考试内容等,下面提供节选公告内容供广大考生参考:
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其中,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到具体单位工作的定向生)。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附件3)的乡(镇、街道)职位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毕业。
2.外省户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人员(其中,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到外省的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以上五类人员统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4.贵州省乡村振兴三类县中的66个脱贫县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以及拟报考职位所需的有关资格条件。
6.报考年龄要求:
(1)报考公务员和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4年2月23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6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
(2)报考除省级人民法院机关、省级人民检察院机关、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2004年2月23日及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1991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报考法医、狱(所)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6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
(3)报考定向招录村(社区)干部职位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社区)主任、副主任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2月24日及以后出生)。
7.报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22年9月。
8.定向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的202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职位。
虽然目前还并没有官方确切的关于2023年省考笔试日期的消息,但同学们还是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好好备考!提前预祝各位考生顺利上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