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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新规定是什么?

作者:337调查站2023-01-21 07:23:21

加入WTO后,我国广播电视法制化管理将面临的问题?

1.治滥与广播电视节目规制 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规制是广播电视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突出地表现在“治滥”的措施。“治滥”在中国广播电视管理中具有特定的意义,主要意思是纠正电视台滥播滥放通俗娱乐电视剧、特别是境外电视剧的现象。为此,节目规制的突出重点,一是向中心倾斜的广播电视转播体系,一是对境外节目的禁止和限制。 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管理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是逐步严格的。在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的确定“四级办电视”政策的(1983)37号文件中还提出“凡是具备条件的市、县都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与可能,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除转播中央和省

关于电视广告规定

1月2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说,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

广电总局2012年41号文件第七条

七、新批准高标清同播的省级卫视频道,其同播的高清频道暂在本地有线电视数字网传输。总局将对省级卫视高标清同播规范和运营情况进行考察评估,适时择优集中批准部分频道上星传输。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高标清同播工作的通知 广发〔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2009年至今,高标清同播作为总局积极、稳妥发展高清电视的重大政策举措,实施已经两年半。按照总局关于发展高清电视若干文件明确的原则、目标和工作要求,在各级管理部门、有关播出机构和各地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总局批准开展高标清同播的频道已全部符合同播率10

数字广播电视系统的组成与简单的工作过程?

以下资料供你参考: 广播系统介绍 前言广播系统在校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的,每个学校每天都需要用到广播来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通知及上下课铃声等。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校园广播系统带来了划时代的革命,校园广播系统的职能再也不局限于公共广播的功能,现代教学中英语听力教学、考试等新的需求仅靠传统的公共广播已经不能满足。学校对于广播系统要求稳定可靠,功能强大,音质清晰,操作方便,自动播放,分点、分区控制,智能化程度高。学校希望根椐其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量身定做,提供个性化设计服务。目前我们各个学校的广播系统差距很大,一般有这么几种: 1. 机房有个简单的扩音设备,终端用筒式大扬声器,线路采用拉音频

接卫星电视属于犯法吗?

违法的。

如果未经当地广电局批准,个人私自安装卫星天线是违法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