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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免征增值税怎么申报

作者:337调查站2022-06-26 16:30:41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么办理?

2020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增值税减免、优惠的内容,均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详细情况,并以税务部门公布的实际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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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如何申报

  • 进入各省的“电子税务局”。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 点击常用功能中的“按期应申报”。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 点击增值税右边的“填写申报表”按钮。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 在《增值税纳税额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找到18、19栏,填入免税销售额。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 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 总结:

    进入各省的“电子税务局”。

    点击常用功能中的“按期应申报”。

    点击增值税右边的“填写申报表”按钮。

    在《增值税纳税额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找到18、19栏,填入免税销售额。

    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电影放映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广影视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

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税的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在征期内进行申报,申报具体流程为: (一)抄报税:纳税人在征期内登陆开票软件抄税,并通过网上抄报或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登陆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并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缴税款。 (三)清卡或反写: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再次登录税控系统进行清卡或反写。请及时查询截止日期,确认是否成功。 提示:一般纳税人无税控设备的只需进行第二步申报操作。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步骤 步骤一、先填写几个子表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附表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2021

增值税、消费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申报

渠道:

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您可通过@深税“增值税小规模智能申报”、“本期零申报套餐”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可通过@深税“本期零申报套餐”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执行期限:2021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申报

渠道:

您可通过@深税“企业所得税A表要素化申报”、“本期零申报套餐”等模块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执行期限: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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