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自己做一首歌,但是伴奏用的是电子琴的现有伴奏,但是在发表的时候有标明出处这样算侵权吗??
不算侵权,所谓商业用途就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你只是使用,不谋取利益的话就不会侵权。还有,你已经注明了出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希望采纳!你之前说在5sing上翻唱歌曲,不用找原唱授权,只要注明翻唱就行了,是真的吗?
如果歌曲在网上找的到原版伴奏或者和声伴奏,一般是开放了翻唱授权的。大大们都忙怎么会时时刻刻理你。如果找不到伴奏就别翻唱了。《野狼Disco》原伴奏可以改编无限使用,为何作为商演就是侵权呢?
见过一个评论截图,感觉说的很在理。先看合同,合同是最具有法律效益的,不是说能商演就商演。合同里写的什么,白纸黑字,没有权限干的事情就是不能做。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野狼》并不是抄袭,而是侵权。并不是说侵权就比抄袭好,而是莫须有的事情不能强加到别人头上。这首歌作曲作词是老舅,编曲是Ihaksi,不同的概念。当然有的人认为这首歌只有编曲能听,有人就是喜欢歌词那股味儿,也很正常。没必要在这点抨击来抨击去的,“谁低俗谁高雅”。
老舅也在直播中解释了侵权一事,并放出购买截图记录等等。部分网友的说法很有道理,老舅可能不存在主观意识上的侵权,这种行为是中介网站误导下导致的。但是吧,我觉得或多或少有点私心。说实话,99美元买下来,现在有这么大的收益,作为一个文化产品不可能不分原作者利益的,除非人家不要。
不过老舅也解释了,歌火了之后想联系作者(11月左右),买断版权,但被人截胡。洽谈不成,老舅又联系过原创人几次,但并未被理睬。
那么从目前的信息中,我从一个比较善良的角度还原经过:
老舅英语不好,是托朋友从网上买的编曲。当时网站说明99美元版本是可以无限次数使用的,而且权限里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现场表演”。老舅就以这个为准开始了商演。
而原作者Ihaksi则是以伴奏的租赁合同为准则。合同里明确申明“只能用于非营利性演出”,所以老舅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了租赁合同。
而当《野狼》大红后,老舅想买断版权。Ihaksi回复说不卖断,但过了一段时间又说已经卖出。后续老舅再想联系作者(这里想沟通什么无从得知),但Ihaksi可能是公事繁忙未予回应。
所以侵权事件最根本是老舅的误解导致的,打官司在这点上估计全输。不过中介网站所作出的错误引导可能也要被考虑在内。而最后该赔就赔,做错了就要承担。哪怕是无意的也要负起法律责任。人在做天在看,只要自己坦坦荡荡,网上的狼豺之语不予理会便可。